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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违约,还需支付中介费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督促双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以及房屋交接验收等后续服务。中介机构促成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即中介成功,中介机构作为促成交易的重要桥梁,依法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因交易双方的原因,最终交易未完成的情形。因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并非拒付全部中介费的合理理由,但可以按照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支付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中介费。

例如,买受方A与出售方B通过中介机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方A支付中介费28,000元,后买受方A未按期支付房款,交易未成功。鉴于买受方A与出售方B未签订正式的网签合同,中介机构并未完成全部的中介服务,在酌情扣减部分中介费金额后,法院判决买受方A仍需支付中介费15,000元。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