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委托人未诚实守信的法律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有些购房者为了省下中介费,在通过中介机构获取房源信息后,选择绕过中介机构直接与产权方交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跳单”,“跳单”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C中介机构与委托人D就某套房屋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确认C中介机构系该房屋的独家代理,经C中介机构带看后,D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与出售方签订买卖合同,D应支付C中介机构中介费。看房后,若D仍跳过C中介机构与房屋出售方直接缔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