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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陈某乙等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父(2022年4月去世)与杨母(2024年8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二女一子:长子陈某甲(原告)、长女陈某乙、次女陈某丙。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某号房屋系陈某父与杨母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陈某父名下。2014年5月,陈某父与陈某甲签订《北京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以约110万元价格出售给陈某甲,陈某甲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陈某甲名下。2023年,陈某乙、陈某丙起诉请求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判决认定该协议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应属无效(该判决已生效),不动产登记部门据此将房屋更正回陈某父名下。陈某甲遂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有效,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陈某甲提交了2013年为父母录制的视频,视频中陈某父、杨母均表示知情并同意将房屋过户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提交了2023年与杨母的对话视频,杨母称“我没这么说过,我也没这么想过”。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无书面赠与合同,但结合视频、房屋过户事实及各方均认可杨母与陈某父同病房住院的背景,可以认定杨母对赠与知情并同意,赠与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杨母虽在后续视频中有撤销意思,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判决赠与行为有效,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效力认定的典型纠纷,核心争议在于配偶一方对赠与是否知情同意以及后续口头否认是否构成撤销。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陈某父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给陈某甲,但陈某甲未支付购房款,买卖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隐藏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需独立审查。其次,关于杨母是否知情同意,陈某甲提交的2013年视频中,杨母明确表示知情并同意;虽杨母在2023年视频中对女儿称“我没这么想过”,但该表述系在女儿引导性提问下作出,结合2016年办理过户时杨母与陈某父同病房住院、二被告主张的“杨母始终不知情”缺乏合理解释等事实,法院认定杨母知情同意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证据规则。再次,杨母即便在后续视频中有撤销意思,但未在法定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消灭。本案提示,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的,若买卖协议被认定无效,隐藏的赠与行为仍可独立评价;配偶一方对赠与的知情同意可通过视频、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撤销权行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定义)、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财产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证明标准)。依据上述规定,陈某父、杨母将房屋赠与陈某甲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赠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主张杨母不知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判决赠与行为有效,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