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商贸公司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3年11月与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街39号院内北楼2至4层办公楼及一楼楼梯通道,价款约68万元,同时约定出卖方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签约前后,李某分两笔付清全部购房款,出卖方出具收据,并将房屋交付李某占有使用至今。房屋原产权登记在某工业品总公司名下(该公司已注销),北楼产权经某联合社批复确归某商贸公司所有。院内东边两间房屋(原锅炉房和车棚)亦由某商贸公司于签约当日出具说明,明确归李某所有。因房屋产权登记主体灭失且权属变更手续久拖未决,李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某商贸公司及某联合社(某商贸公司及某工业品总公司的原上级主管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其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某商贸公司及某联合社应依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及协助过户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买受人能否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主张所有权确认,以及出卖方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否负有协助义务。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李某虽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依法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认定正确。其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商贸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合同附随义务。再次,某联合社虽非合同直接当事人,但其作为某商贸公司及某工业品总公司的原上级主管单位,在批复中明确同意“北楼产权归某商贸公司”并知晓出售事宜,故其应承担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本案提示,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受人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以取得完整的物权;出卖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主体负有协助办证的合同义务。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第二百零九条(登记生效)、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依据上述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应依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发生效力,买受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法院据此判决协助办理过户,驳回确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