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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李某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1997年4月,段某以约8.2万元的价格从北京市通州区某供销合作联合社购得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建筑面积60.17㎡)。同年6月,段某(出卖人)与孙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段某将上述房屋以8.6万元出售给孙某,孙某一次性付清全款,段某承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当日,孙某支付全部购房款,段某将房产证原件交付孙某。此后孙某因故未及时办理过户。2009年6月,段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长子李某丁(2021年去世)、次子李某乙。李某丁之子李某甲系其继承人。孙某于2024年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李某甲、李某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李某甲、李某乙认可房屋出售事实,但认为孙某多年未办过户系自身原因,要求补偿才配合。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段某作为出卖人负有协助过户的义务,段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配合履行,判决确认协议有效,李某甲、李某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因出卖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应配合办理过户引发的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人是否负有为被继承人的合同义务提供协助的法定义务。首先,孙某与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某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段某亦将房产证原件交付孙某,合同主要义务已实际履行。其次,段某作为出卖人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该义务不因其去世而消灭,应由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继。再次,李某甲、李某乙虽主张孙某自身原因导致多年未过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段某曾拒绝配合或孙某存在过错,该抗辩不影响继承人配合过户义务的成立。本案提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出卖人去世后,买受人可向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主张配合过户义务。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不因其死亡而消灭,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继履行。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协议有效,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