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王某与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两份《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分别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的两套定向安置房(设计建筑面积各89.83㎡,总价款分别为约41.5万元和40.4万元)。2020年8月,王某(出卖人)与吴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吴某购买上述两套安置房,总价款为360万元,吴某于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王某出具收据。吴某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后吴某为明确合同效力,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王某当庭表示认可并同意原告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判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王某与吴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内容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案涉房屋虽为定向安置房,但双方交易时吴某已具备购房资格,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再次,王某当庭认可合同关系并同意原告诉求,进一步印证了合同效力的真实性。本案提示,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应注意审查房屋性质及买受人资格,交易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以备权属确认之需。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有效要件,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