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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原则上不得主动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违约方原则上不得主动解除合同,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情形: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落空、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未果、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有在该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对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僵局下,当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导致违约方损失扩大时,法院可依职权判决解除。违约方解除权的限制意味着:买方因自身原因(如资金不足、限购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2025年上海某案中,买方逾期支付首付款15日,卖方催告后5日内未支付,法院支持卖方解除合同。买方因银行贷款未获批而逾期支付尾款的,卖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买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解除合同后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解除合同后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