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区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是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管理的措施,本身不具备物权变动性质。合同备案仅表明销售行为已纳入行政监管,在保护买受人的民事权利方面与预告登记存在本质区别。而预告登记则具有明晰不动产权利关系,保障购房者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功能,在后续可能遇到的物权处分及司法查封中发挥积极作用,能更好地保护购房人权利。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是对旨在发生未来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的预先登记。购房人不应将网签等同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在网签后仍应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或督促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