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中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2025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要细化。该解释第十一条将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执行的核心要件,从过去的“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修改为“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这一修改使改善性住房需求得以纳入超级优先权的保护射程。依据该解释,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对商品房消费者放宽了房屋类型、套数、性质的限制,将保护范围从唯一住房拓宽为居住生活需要。对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细化了“签合同、付款、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的四要件,并明确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的具体情形,如已提交过户申请、因开发商原因未过户等。这一规则的扩张适用,为购房人在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房屋被查封执行时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