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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效力及补正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商品房预售许可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前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在于:预售许可证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法定前提,未取得许可证即签订的预售合同原则上无效;该无效事由具有可补救性——只要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即可被认定为有效。需注意,“补正”仅限定在“起诉前”,若起诉后才补办,不影响合同无效的认定;且补正的必须是对应涉案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出卖房屋后,以自己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目的是通过自己违约而获益,该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主动查询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核实。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销售房屋,购房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