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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购房合同、借名购房且房屋解封后,法院认定事实买卖关系并支持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取得涉案购房资格,早年以未成年外孙名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足额支付购房款、税费及相关杂费,收房后长期实际居住、交纳物业费用至今,形成真实购房事实。此前原告曾起诉要求过户,因涉案房屋彼时被法院查封,暂不具备登记条件,诉求被依法驳回。后续涉案房屋执行案件履行完毕、查封解除,过户障碍彻底消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被告认可交易事实与全款付清情况,因房源属保障性管理房屋、材料归档老旧无法自行完备手续,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事实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标准,破除无书面合同、借名购房、历史办证障碍的过户阻却事由。民事交易中,书面合同并非买卖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一方履行全款支付、实际占有使用等主要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全额出资、长期占有居住、持续履约,借名购房相对方亦书面追认权属归属,权属来源清晰合法。

同时,房屋查封属于暂时性履行障碍,在查封解除、过户条件成就后,买受人依法享有完整的登记请求权。开发商作为初始登记权利人,负有配合买受人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附随义务,不得以内部材料归档、房源管理属性等自身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法院据此判令其协助过户,合法维护了实际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

三、法条依据

1. 事实合同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2. 合同法律效力与物权区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 民法典时间效力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