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因司法查封无法过户致合同目的落空,解约退款但不予支持资金占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自愿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以总价220万元购置卖方名下自住型商品住宅,买方依约分期足额支付120万元购房款,卖方交付房屋,买方收房后对外出租获益。合同履行期间,涉案房屋被多次司法查封,持续处于限制交易状态,彻底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判令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卖方当庭抗辩不同意退款及赔付费用,另一方卖方经法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房屋司法查封导致过户不能,属于法定合同解除情形,买方有权解约退款;买方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获益的,无权主张资金占用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房屋被司法查封属于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由,直接导致产权过户的核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

合同解除后,卖方理应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同时,资金占用费的主张应以当事人存在实际资金损失、未获益为前提。本案买方收房后长期掌控房屋并通过出租获取收益,实际弥补了资金支出损失,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驳回其资金占用费诉求合法合理,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法定合同解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 民事诉讼缺席审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 迟延履行加倍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