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签订拆迁安置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不予支持利息及律师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经人介绍,与房屋出让方达成口头购房合意,以第三方名义与开发企业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足额支付购房款项后收房装修并长期居住使用,后续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后因涉案拆迁安置流程存在虚假材料、违规变更购房主体、规避税费等问题,整套拆迁补偿及房屋买卖系列合同被法院生效判决整体认定无效,判令购房人腾退返还房屋。购房人起诉主张返还全额购房款,并要求各方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及维权律师费。法院审理认定买卖双方均存在过错,仅支持返还本金,驳回利息、律师费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规避政策、借名签署拆迁安置房合同被认定整体无效后,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划分损失责任。涉案交易通过虚构拆迁资格、变更签约主体的方式违规购房,损害国家税收及拆迁安置管理秩序,属于典型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后,收款方依法负有全额返还购房本金的法定义务,该返还义务不受过错影响。
利息、律师费属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衍生损失。本案购房人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并享受居住权益,自身对违规购房、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并非完全善意无过失方。依据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双方过错相当、损益互抵,法院不予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损失,合理平衡了双方权益,明确了违规安置房交易的风险自担规则。其余被告未收款、未参与实质交易,无需承担责任。
三、法条依据
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违规借名购房、规避国家拆迁安置及税费管理规定,行为无效。
2. 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与过错担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民事诉讼举证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主张利息、律师费损失,未举证证明对方单方过错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 迟延履行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