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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已转为非农户籍、买方为本村农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卖方早年以本村村民身份购入涉案农村宅院,依法办理契税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因个人原因转为非农业户籍。此后,卖方与本村农业户籍的买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涉案宅院以固定价格转让,交易有中间人见证,买方当场付清全款,卖方交付房屋及权属材料。买方收房后修缮房屋并实际居住。后续因宅基地二次确权,卖方反悔否认交易效力。买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自愿自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农村房屋买卖效力以买受人主体资格为核心判定标准,卖方户籍性质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农村宅基地专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立法规制目的在于禁止外部人员取得宅基地权益,而非限制本村出身、后续转非农的出让人处分自有合法房产。本案买受人系本村农业户口,具备法定购房主体资格,交易未突破集体土地流转规则。

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价款结清、房屋及权属材料完成交付,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卖方事后因土地确权单方反悔,违背民事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据此认定合同有效,明确了农村房屋交易的裁判尺度:只要买受人适格、交易自愿合法,即便卖方已转为非农户籍,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有效维护了农村交易秩序与守约方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民事合同效力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合同生效法定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民事活动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及内部流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合法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