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售房纠纷中房款自主流转不成立受托人返还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当事人因资金需求向第三方出借主体借款,并以自有城区房产办理抵押、公证委托手续,授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处理房屋转让、过户及收款事宜。后续当事人与购房人达成房屋买卖合意,约定房屋总成交价三百余万元。房屋交易完成、产权过户后,全部购房款项均直接进入当事人本人账户,再由当事人账户自行转账至案外实际控制人账户。当事人患病出院后,以受托人与实际控制人侵占售房款为由,诉请二人连带返还剩余房款、支付利息及维权费用。法院经审理查明房款流转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委托合同返还房款责任,以受托人实际占有、收取款项为前提,委托人自行转账流转房款的,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合法有效的委托售房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仅对自己经手收取、管控的委托事务财产负有转交义务。案涉全部售房款均直接汇入委托人个人账户,受托人从未实际占有、管控涉案房款,无返还基础。
同时,原告主张存在转委托、共同受托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存在案外人实际操控账户、资金流转的高度盖然性,该资金纠纷属于委托合同之外的独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诉讼维权,不能在本案委托合同纠纷中径行要求无关主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条依据
1. 委托合同核心义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 受托人物权转交义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该义务仅限受托人实际取得、管控的财产,不适用于委托人自行流转的款项。
3. 无偿委托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受托人无收款、侵占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4.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转委托、共同侵权及受托侵占事实的,应承担败诉后果。
5. 缺席审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不影响案件审理及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