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售房后房款自主流转,受托人不承担返还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第三方出借主体借款,以自有城区房产办理抵押,并公证委托某公司负责人全权处理房屋解押、出售、过户及收款事宜。后续当事人与购房人达成房屋买卖合意,房屋实际成交总价三百余万元。交易完成后,全部购房款项均直接汇入当事人本人银行账户,再由该账户自行转账流转至案外主体。当事人因精神疾病长期住院,康复后主张受托人及案外主体私自侵占售房款,诉请二者连带返还剩余房款、利息及维权费用。法院结合资金流向、举证规则,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严格界定委托受托人的财产返还边界,以受托人实际占有、管控款项为担责前提。合法无偿委托售房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仅对自身经手收取、实际管控的委托财产负有转交返还义务。案涉全部售房款直接进入委托人个人账户,受托人从未经手、占有、截留房款,不存在侵占、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主张存在转委托、共同受托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即便存在案外主体操控账户、资金异常流转的高度盖然性,该纠纷属于独立的财产侵权或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与本案委托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案主张维权,不能直接要求受托人、案外主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条依据
1. 委托合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 受托人财产转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该义务仅限受托人实际取得、管控的财产,委托人自行流转款项不在此列。
3. 无偿委托过错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受托人无过错、无侵占行为,无需担责。
4. 转委托合法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原告无证据证明合法转委托事实,其主张不能成立。
5.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6. 缺席审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不影响案件审理及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