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连环流转、最终买受人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合同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历经多次连环转让,由多手主体依次受让,最终由本村农业户籍村民与出让人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固定价款受让院内全部房屋及附属设施,签约当日钱款两清、完成房屋及宅基地权属材料交付。买受人收房后自行装修并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后出让人单方反悔,以交易价格过低为由否认合同效力、要求收回房屋。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农村房屋连环买卖中,最终买受人具备案涉村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卖合同不因中间流转环节瑕疵而无效。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仅限本集体内部流转,目的是保障集体土地性质及村民居住权益。本案买受人系本村农业户口,具备合法购房主体资格,交易未造成宅基地外流,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价款结清、房屋及权属材料已交付、买受人长期占有使用,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出让人无正当理由单方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在案完整证据链依法确认合同有效,稳定农村房屋交易秩序。
三、法条依据
1.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合同严守与生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 农村宅基地权属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合法流转。
5. 民事诉讼缺席审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