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期满未续签 事实物业服务仍需缴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物业公司与小区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其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明确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物业公司持续为小区提供常态化物业服务,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某业主作为小区房屋产权人,长期享受物业服务,却未按期缴纳三年期间的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业主支付拖欠的全部物业费。涉案业主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主动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续签,物业公司持续提供服务的,与业主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负有法定缴费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书面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未撤场、持续履行服务义务,业主实际接受服务未提出异议,双方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持续有效。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补缴费用的责任。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诉讼权利,需自行承担不利裁判后果。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依约提供服务,业主应当履行付费的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主张足额清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仍需支付物业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