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员工私收房款诈骗致交易终止 中介公司及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售房者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提供房产交易、过户、贷款等居间服务。购房者依中介员工指引,将中介费、购房首付款等大额款项转入员工个人账户,后该员工因诈骗获刑,刑事判决责令其退赔购房者损失。因中介公司监管缺失、财务混乱,未完成后续过户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居间合同、退还中介费,并由中介公司及唯一股东对购房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中介员工履职期间实施诈骗,中介公司因管理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居间合同合法有效,中介公司不仅需促成签约,还负有协助过户、资金监管等附随义务,未完全履行服务构成违约。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放任员工私收客户资金,是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购房者未核实账户信息、未尽审慎义务,自身存在次要过错,法院据此酌定公司承担50%损失连带责任。一人股东未举证公私财产分离,需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介公司未完成居间附随义务,交易彻底终止,购房者可依法解除居间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