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改房 与亲属恶意串通买卖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以双方工龄及共同出资购置的房改房,属于典型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女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己方亲属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极低价格将房屋过户至亲属名下,且对方始终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多年后房屋被司法查封,女方方才知晓房屋被擅自转让,遂起诉主张涉案买卖合同无效、恢复房屋原登记状态。经查,涉案房屋现已设立多重抵押且存在多轮司法查封,客观上不具备回转登记条件。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受让亲属未支付对价、非善意受让,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无效。房改房依托夫妻双方工龄、共同财产购置,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单方无权擅自处分。受让方作为近亲属,理应知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无真实付款、无合理交易对价的情况下完成过户,可直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因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为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法院对房屋回转登记诉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赔偿损失。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夫妻一方与亲属无真实交易、无偿过户共有房屋,属于典型恶意串通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购置的不动产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存在客观履行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可不予返还,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