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委托售房引发房款归属争议 原告举证不足败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因资金需求借款并以自有房产办理抵押,为清偿债务,其无偿委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办房屋出售、过户、收款等全部房产交易事宜并办理公证。后续当事人突发精神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出院后发现涉案房屋已完成过户交易,全部售房款进入自身账户后被转至案外实际控制人账户。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及实际控制人擅自处置房款、侵害其合法权益,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剩余房款、赔偿利息及维权费用。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托人依授权完成售房交易,房款直接进入委托人账户的,受托人无返还义务,原告举证不能需自行承担败诉后果。双方成立无偿委托关系,受托人依据公证委托权限完成房屋出售、过户事宜,已履行受托义务。涉案售房款均直接入账原告个人账户,并非由受托人代收,原告主张对方擅自占用房款、存在转委托行为,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原告与案外人间的资金流转纠纷,不属于委托合同审理范畴,可另行通过诉讼维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双方无偿委托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售房款直接进入委托人账户,受托人未占有款项,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的委托合同,仅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托人无过错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