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权抵扣房款未举证实际占有 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两家企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诉讼作出生效裁判,确认甲企业对乙企业享有大额工程款债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乙企业名下一处商业底商房屋并拟拍卖处置。案外自然人主张其早在查封前已与乙企业签订购房协议,通过现金付款+多笔债权抵扣方式付清全部房款,因客观原因未办理过户,且已实际占有房屋,据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举证不足,不符合排除执行法定要件,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案外人以不动产买受人身份排除强制执行,必须同时满足合法签约、实际占有、足额付款、无过错未过户四项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案外人虽主张以现金及债权折抵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未提交完整有效付款凭证佐证全款付清事实;同时无法举证证明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亦未能证实未过户完全归责于开发商等第三方原因。因关键法定要件举证缺失,其物权期待权不足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异议依法应予驳回。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同时满足查封前订立合法书面合同、合法占有房屋、足额支付房款、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四项条件,方可排除法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案外人未完成过户登记,不享有房屋合法物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