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长期租赁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 协议依法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非村集体成员的原告与涉案项目房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以78万元全款长期承租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协议约定长期使用、享有拆迁补偿权益,实质是以租代售。原告全额支付款项后,发现涉案宅基地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遂诉至法院,主张案涉协议系变相买卖宅基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协议无效、退还购房款及利息。房企辩称协议为合法租赁关系、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驳回原告诉求。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协议名为租赁实为买卖,依法确认协议无效并双向返还财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以超长期租赁、一次性全款付租、赋予物权权益的方式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属性,严禁向非集体成员流转。房企作为专业机构,刻意以租赁形式规避宅基地流转禁令,存在主要过错;原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明知自身非集体成员仍交易,存在次要过错。合同无效后适用双向返还原则,双方占有使用费与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利息诉求,裁判兼顾公平与诚信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向外部人员变相流转的交易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案涉协议约定长期租赁,突破法定最长租期,不符合租赁法律特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得违规对外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