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协议明确核心交易条件 当事人对约定外新增诉求协商不成构成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在房产中介居间下签订房屋交易定金协议,明确房屋成交总价、付款方式、税费承担等核心交易条款,购房一方依约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后续磋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购房方单方提出房款应包含车位、修改合同违约条款等多项新增诉求,其中仅车位归属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购房方主张纠纷属于协议未约定事项争议,属于无责解约,要求卖方全额返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定金协议已明确的核心交易条款,不属于协议未约定事项,就此产生的磋商分歧不适用无责退定金规则。案涉车位归属问题在定金协议订立前已明确不含在成交总价内,属于双方既定交易条件,并非协议遗漏的未约定事项。购房者单方增设交易条件、无法与卖方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未签订,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法院据此驳回定金返还诉求,严格遵循定金罚则,维护了定金合同的约束力与房屋交易的诚信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