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员工履职诈骗致购房者损失 中介公司因监管失职承担过错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通过房产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居间洽谈房屋买卖事宜,与中介公司、房屋出卖人签订全套居间、房屋买卖及配套服务合同,并依规支付首期购房款项。后续中介工作人员以公司监管首付款、代收物业户口押金、代缴购房契税等名义,诱骗购房者向其个人账户转账,骗取大额款项。该工作人员后续因诈骗罪被刑事定罪,法院判决其退赔全部涉案款项,但经强制执行,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购房者损失无法挽回。购房者遂起诉中介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员工履职期间实施犯罪,刑事责任与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中介公司监管失职需承担过错责任。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房产服务主体,对在岗经纪人员、交易资金流程、业务操作规范负有全面监管义务。涉案工作人员系公司在职经纪人,全程经手案涉房屋交易,诈骗行为依托居间履职身份实施,公司未能发现员工违规私收客户资金,存在明显管理过错。同时,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对公付款、未核实交易信息,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适用过错分担原则,酌定中介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兼顾了商事主体监管义务与交易双方审慎注意义务。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