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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确认无一房二卖事实 当事人后续索赔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2001年与宅院原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草契、缴纳契税并取得权属凭证,占有涉案宅院。后该当事人因家庭债务,将涉案宅院抵偿给案外人,案外人于2003年借亲属名义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出资翻建房屋并长期管控使用。后续宅院经流转最终由本村村民合法购入。当事人此前起诉确认房屋权属、要求腾退宅院的诉求,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被驳回。当事人继而以原房主一房二卖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生效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无相反证据推翻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前案生效判决已查明,涉案宅院二次交易系当事人以房抵债、案外人补办手续形成,并非原房主恶意一房二卖,该事实可直接采信。当事人仅凭早年买卖凭证主张对方违约索赔,与完整交易脉络、长期房屋管控事实相悖,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否定当事人片面诉求,既维护农村房屋交易秩序,也保障既定交易事实的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