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效力冲突 最终有效共同遗嘱优先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原配离异后育有一子,后与现任配偶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内取得涉案房产、银行存款及理财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先后订立两份内容一致的共同遗嘱,约定一方离世后,全部动产、不动产由另一方继承,并在后订立遗嘱中细化房产具体信息。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子女主张遗嘱形式瑕疵、非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单方遗书主张继承财产。双方就遗产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同时诉请分割被继承人死后发放的抚恤金。法院依法对多份遗嘱效力作出审查认定。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立有数份内容冲突遗嘱,以最后合法有效遗嘱为准,真实签署的夫妻共同遗嘱具备优先效力。被告虽质疑遗嘱真实性、形式要件,但未提交有效反证,笔迹鉴定无法推进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夫妻共同遗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优先适用。同时法院明确,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归近亲属共有,为便利诉讼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分割,兼顾遗嘱继承规则与亲属权益平衡。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