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借名买房 以买卖形式过户不构成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已故被继承人系再婚夫妻,案涉房屋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生前与亲生子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原告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无权单方处分,双方低价交易、无真实买卖意思,构成恶意串通,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登记。被告抗辩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己方为房屋实际出资、装修、使用人,过户仅为权属归位,且原告知情并配合过户,同时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法院结合出资、居住使用等证据审理本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亲属间借名买房合法有效,以买卖形式完成过户的,不因其名义交易属性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审理突破合同名义表象,结合出资流水、税费缴纳、长期居住使用、物业缴费等完整证据链,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案涉买卖合同仅为物权变更的履行载体,并非虚假交易、恶意串通,未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认定民事法律关系需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判定,不能仅以合同名称定性法律关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