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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集体成员受让继承所得农村房屋,价格争议不影响合同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出卖人配偶去世后,其子女书面自愿放弃涉案宅院、房屋及宅基地的继承权利,出卖人依法取得涉案房产完整处分权。随后,出卖人与本村农业户籍的买受人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8万元价格转让涉案宅院及附属设施,买受人当日全额支付购房款,出卖人亦完成房屋及权属证件交付,交易全程有多名见证人见证签字。合同履行完毕后,出卖人单方以交易价格过低为由反悔,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户籍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流转,主体适格、权属清晰、意思表示真实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单纯价格争议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本案中,出卖人已通过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完整处置权,不存在权属瑕疵,交易流程合规合法。

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集体成员流转,买受人具备合法购房主体资格,案涉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出卖人仅因自身主观认为售价偏低反悔,不属于法定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不能否定双方自愿达成的交易效力,司法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内部合法房屋流转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合法的房屋及宅基地流转行为,受法律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