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拆分购房与装修双合同规避责任无效,关联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同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分别支付购房款与装修款,房企对外宣传房屋为精装修交付。房企以双合同相互独立、已交付毛坯房为由,主张装修逾期与己无关,拒绝承担整体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经查,装修公司系房企关联空壳公司,合同由房企统一主导签订,代收房条款、装修标准均由房企设定,装修款实质属于购房对价。案涉房屋实际精装交付时间严重逾期,购房者起诉主张违约金,并要求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开发商主导的“购房+装修”双合同拆分模式,实质为规避责任的交易安排,应整体认定为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关系,装修款计入总购房款,开发商需对整体逾期精装交付承担违约责任。房企预先拟定的违约金上限格式条款,不合理减轻自身违约责任,依法认定无效。
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装修公司作为关联签约主体,需在收取装修款范围内对逾期交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明确了司法裁判尺度,杜绝房企以拆分合同方式转嫁违约风险、逃避法律责任,有效保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