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出卖人配偶去世后,其女儿自愿书面放弃涉案宅院房屋及宅基地的继承权利,出卖人成为涉案房屋及宅基地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其后,出卖人与本村农业户籍的买受人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8万元价格转让涉案宅院房屋及附属设施,买受人当日全额支付购房款,出卖人亦交付房屋及宅基地权属证件。交易过程有多名见证人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出卖人以交易价格过低为由反悔,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户籍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易,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农村宅基地专属本村集体成员使用,本村村民具备合法购房主体资格,是合同有效的核心前提。
本案中,出卖人已通过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完整处分权,交易流程完整、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违法情形。出卖人单纯以售价过低为由反悔,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不能否定合同效力。司法裁判明确,农村集体内部合法的房屋流转交易受法律保护,禁止当事人因价格涨跌随意违约反悔。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合法的房屋及宅基地流转,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