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查封后签订抵债购房合同、非唯一居住用房,无权排除强制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商业银行对本地房企享有合法金融债权,房企以自有房产设立抵押并登记,另案施工方对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于早年依法查封案涉住宅房产。案外人因多层债权抵顶链条受让案涉房屋,在房屋查封之后才与房企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房款并办理入户占有。后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购房权益可对抗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解除查封、排除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经核查,案外人名下另有住宅房产,并非刚需居住购房消费者,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异议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以物抵债性质的房屋受让关系,区别于普通商品房消费买卖,且书面买卖合同、占有行为均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后,同时买受人名下另有居住房屋的,完全不满足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要件,无法对抗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案外人取得房屋源于多层债务抵顶,核心目的是清偿债权,并非满足生存居住刚需,不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消费者购房权益。

执行异议审查以首次查封时间为基准,查封后订立合同、支付房款、占有房屋的,均不满足查封前合法交易、在先占有的核心要件。同时,案外人名下存有其他住宅,不符合刚需购房保护条件,无权适用排除执行规则。法院明确区分以房抵债与普通购房交易,严格把控执行异议成立标准,优先保护合法担保物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查封前订立合法书面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足额付款、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四项要件,要件缺一不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执行,需满足查封前签订合同、所购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付款达标等条件,非刚需抵债购房不适用本条保护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案外人未确权仅享有普通债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