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仅转让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方与卖方三人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系本村农业家庭户籍。双方自愿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村内一处院落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作价转让给买方,交易价款明确,双方确认本次交易仅针对地上建筑物,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无争议,后买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审理过程中买方主动撤回确权的诉讼请求,卖方全程认可交易效力。法院结合主体身份、交易内容及真实意思表示,最终依法确认涉案买卖合同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仅针对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买卖交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禁止单独买卖流转,但法律并未禁止同村村民之间的地上房屋合法交易。
本案交易主体适格,买方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交易标的仅限地上房屋,未变相处置宅基地,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双方交易自愿、对价合理,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情形。该案明确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流转规则,肯定村内合法房屋交易的法律效力,维护农村不动产交易秩序与诚实信用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禁止向非集体成员流转,但不限制同村村民间合法的地上房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