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金额不符、证据前后矛盾,案外人无法排除房屋强制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投资基金对本地房企享有合法金融债权,房企以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在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并完成合法抵押登记。债务到期后房企无力清偿,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抵押房产。案外人主张其早已与房企达成购房合意、足额支付购房款,并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据此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案外人付款金额与房屋价款不符、庭审陈述前后矛盾,入户票据存在查封后补造情形,占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法院最终认定其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主张适用排除执行规则,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法定要件,付款事实存疑、证据存在瑕疵、占有状态无法证实的,不能对抗合法设立的抵押权,无权排除强制执行。本案中,案外人一审称现金付款,二审提交大额转账凭证,陈述严重矛盾,且转账总额与涉案房屋实际价款差距巨大,无法对应专属购房款项,不能证实真实购房付款事实。
同时,案外人提交的入户、缴费票据经证实为查封后补开,物业入驻时间晚于其主张的入户时间,证人证言无直接见证依据,无法证明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法院严格审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与合理性,区分真实购房交易与借贷担保、虚假交易,明确存在重大证据瑕疵的异议主张不成立,有效维护了抵押权人的合法优先受偿权。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查封前订立合法有效买卖合同、足额支付购房款、查封前合法占有不动产、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四项要件,缺一不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认购协议认定为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具备合同核心条款且出卖人实际收受对应购房款,款项无法对应涉案房屋的,不成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提交虚假瑕疵证据的,其诉讼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许继续执行涉案执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