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未完整告知房屋违建信息不构成欺诈,合同无法履行仍需返还定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置被告名下住宅房屋,原告依约支付购房定金20万元。合同已载明案涉房屋存在结构改造、违建及查封情形,但被告仅告知原告顶楼附属设施为违建,未主动告知室内客厅亦属于违建。后续执法部门拆除全部违建,原告发现房屋违建范围与被告告知内容不符,认为被告刻意隐瞒事实构成欺诈,诉请撤销合同、返还定金并赔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抗辩原告看房及签约时已知悉房屋状况,无权主张解约退款,并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二手房买卖合同已书面载明房屋存在违建瑕疵,买受人经实地看房、审慎核查后签约,卖方未细化告知全部违建点位,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欺诈,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客观已无法继续履行,结合卖方未完全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过错,法院可判令卖方返还购房定金。欺诈的成立需满足故意隐瞒、虚构事实、致使相对人陷入错误意思表示的完整要件。
本案中书面合同已公示违建情形,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置大额房产负有审慎查验义务,仅凭卖方未细化告知全部违建点位,无法认定存在欺诈,故合同不予撤销。但考虑到案涉违建全部拆除、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且卖方确实存在告知不完整的过错,为一次性化解纠纷,法院酌定卖方全额返还定金,同时驳回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诉求,平衡了交易安全与双方过错责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不满足欺诈构成要件,涉案合同不予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卖方存在告知瑕疵的履约不足,需承担对应过错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返还与罚则适用需结合双方过错、合同履行状态综合判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欺诈事实成立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