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大额赠与共同财产,配偶不知情赠与行为无效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长期存续婚姻关系,一方在未告知配偶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拆迁款项150万元无偿转账给己方亲属夫妇,用于对方购置房产。后续转账一方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索回款项,经两级法院审理,因无借贷合意证据被驳回。配偶知晓该擅自赠与行为后,以自身不知情、该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方全额返还涉案款项,受赠方抗辩主张赠与系家庭协商结果、配偶知情且事后追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近亲属,无证据证明配偶事前知情、事后追认的,该赠与行为因侵害配偶财产权益依法无效,受赠方需全额返还涉案款项。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大额财产处分不属于日常家事范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涉案150万元金额巨大,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单方无权擅自处分。受赠方主张赠与系家庭合意、配偶知情,却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此前民间借贷败诉判决已固定款项为赠与性质,结合转账方隐瞒赠与、私下操作的事实,足以认定赠与行为存在恶意,侵害配偶合法财产权益,法院据此判令全额返还款项,明确了夫妻大额共同财产的处分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有效,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