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多年未办理房产证,应继续履行过户并承担违约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受人与开发企业早年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全款购房,开发企业交房后二十四个月内完成产权登记,逾期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开发企业按期交付房屋,买受人长期合法占有居住涉案房屋。合同履行期间,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致使涉案房屋被查封,多年未按约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购房资格核验已通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开发企业协助办理房产证并承担长期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全款履约且合法占有房屋,出卖人因自身原因长期逾期办证,即便房屋存在查封障碍,仍需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开发商负有按期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合同义务,房屋查封属于出卖人自身经营风险,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的合法履约请求。
双方明确约定了办证期限与违约金计算标准,条款公平合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买受人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长期占有房屋且具备购房资格,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法院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过户义务、按约定标准支付长期逾期办证违约金,既坚守了合同全面履行原则,也有效规制了房企拖延办证的违约行为,充分保护商品房买受人的居住权益与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开发商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定及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的,应当遵照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逾期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依法适用对应规则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