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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间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无权处分抗辩不成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年双方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契约,原告全款购得涉案宅基地房屋,后续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地址,并出资对原有房屋全部翻建。多年后被告及多名第三人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被告无单独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买卖契约有效,并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第三人经传唤部分未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合法有效;交易完成后买受人长期占有、翻建房屋,家庭成员多年未提出异议,无权处分抗辩违背常理,不予采信。农村房屋买卖效力核心审查主体资格,本村村民间交易不受宅基地流转禁止性规则限制。

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交易时房屋由被告实际控制交付,原告有合理理由信赖被告具备处分权限。且原告购房、落户、翻建房屋多年,被告及家庭成员长期知情却未主张权利,其事后以无权处分主张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确认物权与确认合同效力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故法院仅确认合同有效,对物权确权诉求不予一并处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村村民间房屋买卖未突破集体土地流转限制,合法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及第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交易虚假、恶意串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规定,本案合同效力依法适用行为时有效规则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