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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名合意证据,职工福利房改房无法支持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单位福利房改住房,折算被继承人工龄优惠后购置,产权登记至被继承人名下。原告自早年便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主张当年以父母名义出资购房,双方达成口头借名买房约定,要求其余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部分被告不认可借名事实,主张涉案房屋属于父母遗留的遗产。经法院审理,原告未能提交书面借名约定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最终其过户诉求被依法驳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房改房带有职工专属人身福利属性,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合意;仅有长期居住事实、无法证实借名约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中国法院网。 房改购房福利依附于单位职工身份,工龄优惠属于被继承人专属财产利益。单纯实际居住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双方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在缺少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合意证据时,即便存在出资情形,出资也可按债权债务另行处理,并不必然取得房屋物权。本案判决也提示,亲属之间借名购置政策性房产,应当留存书面约定,避免继承人之间后续产生遗产纠纷。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张合同权利,首先应当证明合同关系真实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对外产生物权公示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