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购房人签字确认备案信息,无权主张房补及维修基金损失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与房产企业早年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按市场价全款购置企业自建房屋,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为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另行签订备案契约,以房改成本价完成不动产备案登记,房屋权属登记为房改房性质。购房者后续申报公职住房补贴时,因名下登记有成本价房改房,被主管部门取消补贴资格,同时自行补缴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购房者主张房产企业虚假备案存在过错,诉请赔偿住房补贴、维修基金及对应利息损失,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合同核心义务仅为交房、付款、过户,无明确约定时,卖方不承担保障购房人获取政策性住房补贴的义务;购房人亲笔签字确认备案登记材料,视为自愿认可登记内容,由此产生的政策性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案涉两份价款不一致的房屋协议均为双方自愿签署,备案契约、产权登记申请书均有购房者签字,足以认定其对成本价备案、房改房登记性质知情且认可。

住房补贴的申领资格、审核标准、发放规则属于政府政策性规范,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或附随义务。房产企业已完整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无违约及过错行为。购房者因自身确认备案行为导致的房补缺失、维修基金补缴损失,属于交易自主风险,依据诚信原则,无权向卖方主张赔偿。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购房者签字确认备案登记信息,事后据此主张对方过错索赔,违背诚信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核心义务不包含保障购房人取得政策性住房补贴、承担维修基金补缴损失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虚假备案等过错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房屋交易、产权登记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依法适用对应规则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