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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已灭失重建,继承人诉请分割原房屋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对夫妻婚后购置农村平房院落,后经翻建形成固定房产,二人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男方早年去世,女方在男方离世后,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本村村民,后续房屋经多次转手,最终由案外人购得后彻底拆除重建,原房屋物理形态完全灭失。夫妻二人的两名女儿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长女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父母遗留的原平房遗产。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仅分割原房屋,不变更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法定继承的客体仅限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现存财产,原遗产房屋已物理灭失且被新建房屋替代,不再属于可继承遗产范围,继承人主张分割原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案涉被继承房屋经出售、拆除、重建后,原有遗产标的物彻底消灭,现存房屋为案外人新建财产,与被继承人无权属关联。

法院已依法向当事人释明法律风险,告知其可主张分割售房款、折价赔偿等替代权益,但原告坚持原有诉讼请求,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本案明确区分了已灭失遗产现存财产的继承边界,杜绝对不存在财产的分割诉求,严格恪守遗产法定范围,厘清继承纠纷的审理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继承权的行使以存在合法可继承的财产为前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原房屋已灭失,不属于现存合法遗产,无法进行继承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分割的遗产已不存在,无事实依据支撑其诉求,应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