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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长期逾期未办理房产证,依约承担办证及违约金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与房企早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涉案房屋,双方明确约定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标准及办证期限与违约条款。购房者已全额付清购房款项,房企按期交付房屋,购房者收房后长期合法居住使用。合同约定房企需在房屋交付后二十四个月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房企多年迟迟未履行办证义务,构成长期违约。购房者购房资格核验通过,且涉案房屋执行异议已中止,具备过户基础。购房者诉至法院,要求房企协助办证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出卖人逾期办证属于典型合同违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办证义务的,需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并承担约定违约金。房企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承担缺席审判的不利后果。

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受人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合法占有使用房屋且具备购房资格,出卖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是法定及合同附随义务。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办证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便房企未到庭应诉,法院仍可依据在案证据查清事实、裁判违约方继续履约并赔付违约金,充分保障购房人合法物权及合同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企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企逾期办证,应当继续协助过户并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合法有效,应当遵照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逾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不影响法院依据证据作出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