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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委托关系成立,受托人无过错受损可向委托人追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出于房产交易避税、赚取差价目的,设计特殊房屋交易流程,安排受托人以卖房人代理人身份参与交易、代收巨额售房款,所有款项最终按委托人指示流转至其掌控账户,受托人未从中获利。后续因原房主与最终购房者产生房屋交付纠纷,原房主起诉受托人,法院判决受托人返还巨额售房款差额。该案经上诉、再审均维持原判,受托人被强制执行、账户冻结并被限制高消费,自行和解支付55万元款项后,诉至法院要求实际委托人承担全部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无书面委托合同亦可成立事实委托关系,受托人因执行委托事务、且自身无过错遭受财产损失,有权向委托人全额追偿。本案交易架构、资金流向、后续沟通协议、款项帮扶行为等完整证据链,足以推翻委托人仅出借账户、无委托关系的抗辩。

受托人全程按委托人安排行事,未参与交易决策、未获取任何收益,涉案损失系委托人设计的非常规交易模式引发,属于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风险。依据委托合同法律规则,委托人作为实际获益人、交易主导方,应当承担委托事务产生的全部风险与损失。法院以受托人实际和解金额核定损失范围,据实判决委托人赔付,既恪守委托合同风险归属原则,也平衡了无偿受托行为的权益保护。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双方虽无书面委托合同,但实际履职、资金流转、沟通履约行为构成事实委托合同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应对委托事务产生的合理风险及受托人的损失承担兜底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事实履职行为符合委托合同核心构成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为本案受托人追偿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委托人抗辩无证据支撑,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