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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缺失无效,拆迁房结合工龄酌情划分夫妻继承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男方婚前自有平房后续拆迁,婚后承租公房并以成本价购得涉案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购房使用夫妻双方工龄折算。男方晚年订立代书遗嘱,指定房屋由孙辈继承,但遗嘱无各方签署日期、录像不完整,存在重大形式瑕疵。男女双方先后离世,未遗留其他财产分配约定。男方亲生子女、隔代继承人与女方继子女、继孙辈继承人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涉案遗产房屋。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代书遗嘱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直接无效,拆迁安置房结合原始房源贡献与婚后工龄、出资,酌情划分夫妻财产份额,各方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首先,代书遗嘱必须严格满足签字、注明年月日、完整见证流程的法定要件,案涉遗嘱无签署日期、录像残缺,无法佐证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依法认定无效,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其次,涉案房屋虽由男方婚前房屋拆迁安置而来,存在原始财产贡献,但系婚后购买、使用夫妻共同工龄、婚内完成产权登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结合房源来源、工龄贡献、婚后出资情况,酌情划分双方财产比例,兼顾婚前个人权益与婚后共同权益。最后,双方离世后,各自继承人依法代位继承、顺位继承对应份额,多主体按份共有房屋,合法平衡了血亲、继亲、隔代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未注日期,形式要件缺失,依法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遗嘱无效,涉案遗产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婚内购置、使用夫妻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已故子女的晚辈亲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遗嘱存在形式瑕疵、无法证明真实意思的,应当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分割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