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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长期逾期未办理房产证,缺席庭审需承担办证及违约赔偿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涉案房屋,明确开发商需在房屋交付后二十四个月内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书,逾期需按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购房者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开发商按期交付房屋,购房者实际入住多年。开发商更名后,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动产登记办证义务。购房者购房资格核验通过,且曾通过执行异议中止涉案房屋执行,因开发商持续逾期办证,购房者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协助办证并承担逾期违约金。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开发商逾期办证构成持续性违约,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应当依法履行办证义务并承担全程逾期违约责任。首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购房者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开发商理应恪守办证附随义务。其次,办证义务属于开发商核心合同义务,其长期未履行办证义务,已构成持续性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同时,开发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在案有效证据依法缺席裁判。另外,购房者已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具备房屋过户登记条件,其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诉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充分保护了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开发商负有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定及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逾期办证,需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约定办证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开发商缺席庭审,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