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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租房屋过户后租金收益归属争议,双方过错分担房屋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案涉房屋为带租出售,约定过户交房次日起租金收益归买方所有。买方依约付清全款、按期缴存物业交割保证金,并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双方因过户后租金收益结算、供暖费用差额产生争议,卖方拒绝交割租金收益,双方未能完成物业交房手续。买方起诉主张卖方交房、支付占用使用费及违约金,卖方反诉买方逾期支付保证金构成违约。法院结合履约过程、双方过错,依法划分租金收益归属并分担房屋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带租二手房交易中,产权变更不当然等同于房屋交付,租金收益按合同节点分割;双方因结算争议停滞交割,过错分担房屋空置损失。首先,合同明确以房屋交付次日作为租金收益分割节点,产权过户后原房主收取的后续租金,无合法依据,应当返还新房主。其次,买方按期将保证金存入监管账户,未擅自违约拒付,系行使合理抗辩,不构成逾期违约,卖方反诉诉求不能成立。

同时,卖方未主动结算过户后租金、配合交割存在过错,而买方知晓房屋带租状态、房屋空置后未及时主动行权止损,亦存在过错。法院据此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分担空置损失,既尊重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规则,也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履约过错责任,对二手房带租交易纠纷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结算等附随义务。卖方应依约结算并移交过户后的房屋租金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卖方拒不结算租金、配合交割,买方暂缓释放保证金属于合法抗辩,不构成违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存在履约瑕疵与止损过错,应依法分担房屋空置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完成过户后,买方成为合法产权人,依法享有房屋对应收益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