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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改存管未签配套协议、划转条件不明,迟延损失索赔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在中介居间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二笔定金以第三方担保方式支付,后三方协议变更为资金存管方式。买方按中介指示如期将定金存入第三方科技公司运营的资金存管账户,但双方均未签署正式资金存管协议,导致定金划转条件约定不明。卖方主张该笔定金长期未交付,致使其产生解押担保费、服务费等损失,遂起诉要求买方与平台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定金最终于交易完成当日正常划转交付,各方均无明显违约过错。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房屋交易变更定金存管模式后,未签署配套存管协议导致划转条件不明、款项交付延迟,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及平台,卖方无权主张违约损失赔偿。首先,买方依照中介指示、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定金,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逾期付款过错。其次,涉案科技平台仅为系统运营及资金存管技术服务主体,无主动划转、垫付定金的法定及合同义务,不承担迟延交付责任。

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定金不得用于房屋解押还贷,卖方主张的解押相关损失,与定金划转时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交易最终完成且定金足额划转,迟延交付系协议变更、配套手续缺失导致的规则不明所致,无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卖方索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符合合同严守与过错归责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平台并非买卖合同履约主体,无合同约定的定金代收、划转交付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方按期足额支付定金,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合同变更、配套协议缺失导致的履行争议,不可归责于买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需证明违约行为、实际损失及二者因果关系。本案卖方主张的损失与定金划转无因果关系,索赔依据不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卖方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及违约事实,应自行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