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支付方式变更为资金存管、划转条件不明,卖方索赔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机构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二笔定金采用第三方担保支付模式。后续三方签署变更协议,将支付方式调整为资金存管。买方按中介指示如期将定金存入第三方科技公司运营的资金存管账户,但双方始终未签署正式资金存管协议,导致定金划转条件约定模糊。交易完成后,卖方收到足额定金及利息,却主张定金延迟交付造成自身解押担保费、服务费损失,先后多次诉讼维权,最终变更被告主体再次起诉,要求买方与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合同变更定金存管模式后,因配套协议缺失导致划转规则不明,款项延迟交付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及平台,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首先,买方全程遵从中介指令、按期足额支付定金,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逾期付款过错,不构成违约。其次,涉案科技平台仅为线上交易系统运营主体,并非买卖合同履约方,无代收、主动划转定金的法定及合同义务,无需承担迟延责任。
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定金不得用于房屋解押还贷,卖方主张的解押相关损失,与定金划转时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定金延迟交付系合同变更后手续不完善、划转条件约定不清所致,属于交易流程瑕疵,而非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卖方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及侵权违约事实,依据举证规则应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科技公司并非房屋买卖合同、资金存管变更协议的缔约主体,不受合同约束,无需承担定金交付及赔偿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方依约按时支付定金,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履约瑕疵,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定金支付方式变更后,划转条件、交付流程约定不明,无法认定一方存在迟延违约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失赔偿需以违约行为、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为要件。卖方主张的损失与涉案定金划转延迟无直接因果关系,索赔诉求缺乏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卖方无法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及违约事实,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