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政策实施前签订购房合同,当事人现无购房资格仍可办理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于2000年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全款购置涉案房屋,开发商按期交付房屋,二人长期占有使用该房产。因开发商楼栋大产权证原件遗失,多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人早年长期旅居海外,回国后发现过户受阻,遂起诉维权。诉讼时,二人因名下已有住房,不具备当地现行购房资格,但案涉购房合同签订于本地限购政策出台前。开发商对全部事实无异议,同意配合过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区分合同订立时间与限购政策适用节点,明确限购政策无溯及力。房屋限购政策属于地方性事后规制措施,仅约束政策出台后的房屋交易行为,不适用于政策实施前已成立、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合法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中,双方早年已完成签约、全款支付、房屋交付等全部核心履约行为,房屋交易事实早已固定,过户仅为合同附随义务。当事人当前无购房资格,不影响历史合法交易的效力。同时开发商因自身证件遗失过错导致过户逾期,理应承担协助过户责任,法院判决兼顾契约严守原则与政策适用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需恪守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开发商负有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的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房产开发商作为出卖方,负有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定、约定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交易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合同效力可依据旧法认定,过户义务延续适用现行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双方举证完整、事实清晰,法院据此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