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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村民购房合同无效,依据高度盖然性认定付款事实并酌赔信赖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城镇户籍购房者与农村村民签订宅院买卖协议,约定以29000元购置涉案农村宅院。购房者主张已现金全款支付房款,卖方以未收款、未交付房屋为由拒不履约,房屋长期由卖方占用。事后购房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起诉要求返还房款、支付资金占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各项损失。法院认定跨集体组织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土地政策无效,结合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采信付款事实,判令卖方退款并酌情赔付信赖利益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合同无效前提下,通过高度盖然性规则推定房款已支付,并合理界定损失赔偿范围。首先,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城镇户籍人员购房因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其次,本案无直接收款凭证,但结合协议约定、持有原始交易文书、后期补偿约定等系列佐证,法院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购房者已履行付款义务,突破了无收据即未付款的刻板认知。同时,因房屋始终未交付,购房者主张的占有使用费、租房费用、律师费无依据不予支持,仅结合交易过错、地段价值、宅基地属性,酌情支持法定信赖利益损失,裁判尺度公平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村民流转,非本村居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卖方需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购房者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可结合全部在案证据、交易习惯,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分配举证责任与法律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流转。